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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伟鑫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刑初282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伟鑫,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莱州市。201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1月13日止,2014年1月22日被假释。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伟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雯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伟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伟鑫于2017年4月6日11时许,至莱州市西北郊头警务室北张某甲租房处,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将张某甲停放在租房处院内的一辆常州光阳牌踏板式二轮摩托车偷走,摩托车储物盒内有现金1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一宗。经莱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6887元。另查,破案后,上述财物被追缴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伟鑫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失主张某甲的陈述、监控视频复制光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伟鑫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方伟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伟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欣平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人民陪审员  徐建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茜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