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玉杰与被上诉人马利全、郝延鑫、马利俊、马利金、马超、周玉林、周冬林、邓昌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杰,马利全,郝延鑫,马利俊,马利金,马超,周玉林,周冬林,邓昌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1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杰,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住营口市站前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全,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延鑫,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金,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林,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冬林,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昌忠,男,1956年9月9日出生,住大石桥市。委托代理人苑晓旺,系大石桥市司法局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玉杰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杰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杰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玉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福田审判员 杨芝贵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奥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