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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新平与张高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平,张高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张高盛,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415号判决,在执行朱新平与张高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高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40588.03元及相关利息与执行费197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高盛存款人民币2058.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