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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陈耀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尚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耀斌向尚某某支付赔偿款38361.8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850元,执行费488元,本案已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耀斌于2017年6月26日私自给付申请人案件款9200元,下余案件款30011.8元(含诉讼费)被执行人表示其可于2017年10月起,每月向我院执行工作局账户汇款1000元,用于支付尚某某、杜某某、冯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赔偿款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的代理人尚某,并征得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