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347号原告:罗某,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芳,系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周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