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明泰五金产品经营部、范增与李湘、彭翠如、刘阿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明泰五金产品经营部,范增,李湘,彭翠如,刘阿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97号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明泰五金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家园第2栋N单元16层1615号。经营者:王昶。原告范增。被申请人:李湘。被申请人:彭翠如。被申请人:刘阿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明泰五金产品经营部、范增诉被告李湘、彭翠如、刘阿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明泰五金产品经营部、范增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湘、彭翠如、刘阿娜银行存款82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明泰五金产品经营部为此次保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明泰五金产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湘、彭翠如、刘阿娜银行存款82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明泰五金产品经营部、范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