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连钧与葛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钧,葛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初3611号原告:王连钧,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玫(原告之女),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葛楠,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李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连钧与被告葛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玫、被告葛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连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20救护费270元、医疗费1814.89元、营养费3000元(50元乘以60天)误工费5600元(每月2800元乘以两个月)、陪护费2986元(373.25元乘以8天)、交通及停车费1170.4元,共计14841.2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15时50分,葛楠驾驶车牌号为津K×××××的小型客车,沿河北区养鱼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钟河大街交口时,遇王连钧骑电动自行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南左转金钟河大街,葛楠所驾车与王连钧所驾车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失以及王连钧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乘120救护车到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后反应;2、右膝挫伤并皮擦伤、软组织挫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葛楠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于救护费、医疗费认可,其他费用都不认可,津K×××××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合理合法的费用都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人民保险公司辩称,津K×××××号小型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依法年检合格的前提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不同意承担,具体见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9日15时50分,葛楠驾驶车牌号为津K×××××的小型客车,沿河北区养鱼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钟河大街交口时,遇王连钧骑电动自行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南左转金钟河大街,葛楠所驾车与王连钧所骑行车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失以及王连钧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葛楠、王连钧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后反应;2、右膝挫伤并皮擦伤、软组织挫伤。之后,原告又多次门诊治疗,现在已治疗终结。津K×××××的小型客车登记在被告葛楠名下,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庭审中,原告王连钧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二、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一份;证三、被告及其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四、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复印件一份;证五、医药费票据及处方笺共计11页;证六、检验报告单及DR报告单各一份;证七、临时用工协议书及解除临时劳动协议各一份;证八、工资证明一份;证九、陪护人员工资明细单一份;证十、交通费票据20页;证十一、病历本一本;证十二、原告伤情照片打印件10张;证十三、原告女儿王玫收入证明及原告工资签字确认单打印件2张。二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一、二、三、四、六、十一无异议;对证据五只认可指定医院的票据,对其他票据不认可;对证据七、八、十三不认可,因为原告是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其只提供用工协议,没有提供银行流水及公司台账,所以不同意赔偿;证据九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应该有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公司台账、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据佐证,所以不同意赔偿;证据十交通费过高,只认可与挂号时间一致的票据,同意赔付交通费200元;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只同意按照伤单记载赔偿;另外,原告所提出的营养期限过长、标准过高。本院认为,该起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葛楠、原告王连钧负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王连钧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损失数额:1、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为2084.89元(含270元救护费),其中,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工人医院)打破伤风针的费用367.5元,系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必要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另外一张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产生的317.97元的票据,原告通过医保结算,自负148.03元,其自愿放弃主张此项费用,本院予以照准,故医疗费核实为1936.86元。2、交通费,考虑原告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确需发生相关费用和以不扩大损失为原则,本院酌定以200元为宜。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考虑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故本院对此项费用不予支持。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日收入状况及护理期确定,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定护理期为8天,但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不足,本院按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108.2元计算,计:865.6元。5、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750元(15天×50元/天)。综上所述,因事故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应给付原告王连钧医疗费1936.8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865.6元、营养费750元,以上共计3752.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连钧医疗费1936.8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865.6元、营养费750元,以上共计3752.4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葛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