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云平与魏新发、陈夫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云平,魏新发,陈红,陈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平,女,生于1961年4月7日,住城固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新发,男,生于1949年2月21日,住城固县,农民。被上诉人陈红,女,生于1984年9月25日,现住新疆。被上诉人陈衡,男,生于1987年3月5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现住新疆。上诉人刘云平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发、被上诉人陈夫昌(已死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陈夫昌在上诉期间死亡,本院依法通知了陈夫昌的继承人陈红、陈衡,陈红、陈衡申请作为被上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54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刘云平持据来院领取。审 判 长 王永吉代理审判员 张 杪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芮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