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迪与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832号原告:陈迪,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骏丰工业园综合楼B5-1栋A座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70892R。法定代表人:王得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陈迪诉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迪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陈迪已预交),由原告陈迪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