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东信新型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信新型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异8号案外人:保定江辉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庞口镇南庞口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东信新型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玉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民生,职务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山东东信新型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保定江辉减振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对我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91×××29账户中的50万元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保定江辉减振器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合法持有的出票人为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2-21875877,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3月17日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在办理托收业务中误操作,将应退回付款人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误退至出票人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91×××29账户内,该账户于2017年2月17日已被你院冻结,错退回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是我公司,因此你院不能将该50万元作为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案外人提供证据:40200052-21875877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托收凭证复印件。本院查明:40200052-21875877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付款人是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2016年9月26日出票人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给付山东中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由山东中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背书给山东天丰汽贸有限公司,山东天丰汽贸有限公司又背书给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又背书给保定江辉减振器有限公司。保定江辉减振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托收时,因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将保定江辉减振器有限公司误写为保定江辉减震器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以账号户名不符退票,在办理过程中将应退回付款人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误退至出票人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已被我院冻结的91×××29银行账户中。本院认为:40200052-21875877银行承兑汇票一经开出,付款人即为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而不再是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该行负有无条件承兑汇票的义务,该票据经四次背书最后转至保定江辉减振器有限公司,该公司即为合法拥有人。因银行在工作中误操作将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退进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账户中,银行的误操作并不能影响保定江辉减振器有限公司对此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拥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山东民生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账户银行承兑汇票50万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明陪审员 雷 强陪审员 赵子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