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爱香与青岛高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香,青岛高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154号原告:刘爱香,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高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铁橛山路583号。法定代表人:崔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香与被告青岛高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刘爱香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萃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