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萍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萍,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林萍,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军,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辉,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林萍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陈辉尚应支付申请人林萍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9.52万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4364元,负担执行费7328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3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萍若发现被执行人陈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