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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冯世卫、冯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冯世卫,冯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868545208Y。诉讼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文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忠,男。被告:冯世卫,男。被告:冯世平,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冯世卫、冯世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