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冯世卫、冯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冯世卫,冯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868545208Y。诉讼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文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忠,男。被告:冯世卫,男。被告:冯世平,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冯世卫、冯世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