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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马玉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马玉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483号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马玉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胜,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物。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毅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