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马玉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马玉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483号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马玉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胜,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物。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孝感金怡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毅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