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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品章与谷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章,谷玉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483号原告:王品章,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被告:谷玉君(未到庭),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鸡东县东海镇谷园米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王品章与谷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品章到庭参加诉讼。谷玉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品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水稻款4943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0日,王品章以每斤1.5元的价格将20210公斤水稻出售给谷玉君,谷玉君未向王品章支付货款,但出具60630元的欠据一份。2014年3月,谷玉君向王品章支付水稻款10000元,之后王品章在谷玉君处购买稻糠抵顶水稻款12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谷玉君于2017年2月2日,再次向王品章出具欠条,写明“欠人民币49430元整,系2013年12月水稻款。”但未约定付款时间,且该款至今未付。在送达过程中,谷玉君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未到庭、未答辩。本院认为,王品章、谷玉君虽未签订书面的水稻买卖合同,但王品章将其种植的水稻向谷玉君交付,谷玉君接收水稻并向王品章出具欠据,双方关于买卖水稻的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王品章履行了交付水稻的合同义务,且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谷玉君应当在收到水稻时起承担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但其至今尚尾欠水稻款49430元未付,违反合同约定,其依法应当履行支付剩余水稻款的合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谷玉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王品章支付剩余的水稻款49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品章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计518元,由谷玉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