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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行审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莱州市林业局申请执行王兴军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林业局,王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审20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林业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美倩,莱州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兴军,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林业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兴军林业行政处罚一案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本案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请求撤回执行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请求撤回执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由绪斌审 判 员  王海丽人民陪审员  孙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