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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新爱、司三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新爱,司三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98号申请人:徐新爱,女,住所博爱县。申请人:司三水,男,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徐新爱与司三水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当事人司三水借当事人徐新爱现金30000元。当事人司三水从2017年8月起,每月28日之前至少偿还1700元,2019年1月28日之前偿还完毕。当事人徐新爱表示同意。2、当事人司三水定于2018年8月起,每月28日之前向当事人徐新爱偿还借款利息1700元,2018年12月28日之前偿还完毕。当事人徐新爱表示同意。3、在本协议第1项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司三水有一期未按照协议确定的还款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徐新爱有权对余款(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从2017年7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本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司三水已偿还的额,予以扣除。4、当事人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新爱与司三水关于2017年7月13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