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艳芝与被告刘恒利、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产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艳芝,刘恒利,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产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826号原告:林艳芝,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萝北县幸福家园*期*单元***室。被告:刘恒利,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共青农场职工,住共青农垦B区二委*组*号楼***号。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产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泉岭局直二十委九栋二楼一号。法定代表人:孙德良,职务:董事长。原告林艳芝与被告刘恒利、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产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艳芝撤诉。案件受理费7,969.00元,减半收取计3,98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