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锐锐与朱纪忠、杨世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锐锐,朱纪忠,杨世荷,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44号原告:吴锐锐,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满荣(实习),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纪忠,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世荷,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南路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院裙楼1楼2楼。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经理。原告吴锐锐与被告朱纪忠、杨世荷、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锐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锐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锐锐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倩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