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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与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4131号原告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经开大道35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06488。法定代表人李平良,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晓亮,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7339XT。法定代表人蓝森古,双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晓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3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微软软件正版化协议标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解决被告300台PC、服务器3台微软正版化问题,合同总金额为4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条款为签订合同7天内支付50%即2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3年3月31日支付完毕;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产品和服务,被告支付了货款14万元。因余下26万元货款未付,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6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一、甲方从2015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付清下欠乙方的货款26万元,具体付款计划为: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二、甲方按上述付款计划付清乙方货款26万元后,乙方不再追究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前三笔货款,剩余三笔货款共计13万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微软软件正版化协议标准合同》、《付款协议》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原告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微软软件正版化协议标准合同》和《付款协议》如实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原告下差货款13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民事责任。由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直接损失一般为资金占用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对逾期付款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可参照民间借贷利息支付的高限即按年利率24%从款项分别逾期之日起计付违约金为宜,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坛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双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