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德书与XX、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书,XX,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4号申请人陈德书,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被申请人李静,女,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陈德书诉XX、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德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陕0113民初5686号、56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对被申请人XX的银行存款880080元予以冻结,对XX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沃尔沃越野车予以查封,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并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车辆信息,本案已保全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4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执一庭参加人:杨李华、张鹏、董超记录人:贺甜杨:今天合议一下陈德书诉XX、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德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陕0113民初5686号、56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对被申请人XX的银行存款880080元予以冻结,对XX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沃尔沃越野车予以查封,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并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车辆信息,本案已执行完毕。请发表意见。张:执行完毕,应当结案。董:执行完毕,同意结案。决议如下:(2017)陕0113执保4号案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