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成龙与高顺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龙,高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周成龙,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高顺虎,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周成龙与高顺虎民劳动报酬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中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成龙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维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