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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季建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季建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26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封家村。负责人:徐薛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春法,该社职工。被告:季建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被告季建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郑 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