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浙XX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456号原告:浙XX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胜义路8号-2。法定代表人:董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三桥园区虎桥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卜桦,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声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