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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牟成华与西双版纳博森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成华,西双版纳博森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牟成华,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景洪市。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博森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85932XXX。住所地:景洪市。法定代表人杨素芝,职务执行董事。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牟成华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博森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8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牟成华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346194元、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7700元、执行费1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