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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财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郭金苓、魏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金苓,魏庆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382号申请人:郭金苓,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蒋红光,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魏庆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申请人郭金苓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庆军所有或驾驶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蒋红光(男,住山东省东平县)以鲁J×××××小型面包车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金苓与被申请人魏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郭金苓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郭金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庆军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郭金苓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