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屈小革因与被上诉人屈林刚民间借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小革,屈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小革,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林刚,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上诉人屈小革因与被上诉人屈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小革于2017年7月20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屈小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小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减半收取287.5元,由上诉人屈小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大有审判员 赵武平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