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必金与被执行人丁廷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必金,丁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必金。被执行人:丁廷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必金与被执行人丁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廷贵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廷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丁廷贵的银行存款56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丁廷贵的银行存款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