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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晋鸿与祝建凯、张贤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晋鸿,祝建凯,张贤静,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85号之一原告黄晋鸿,男,1995年5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建凯,男,1994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张贤静,女,成年,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德达广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1628196-4。负责人兰红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树森、李尹,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黄晋鸿与被告祝建凯、张贤静、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黄晋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晋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晋鸿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4.50元,由原告黄晋鸿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晓霞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