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云辉、刘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辉,刘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62号申请人:郭云辉,男,汉族,住山东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兴勇,男,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人郭云辉与被执行人刘兴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兴勇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兴勇驾驶的车牌号为新M×××××新M×××××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2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