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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677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