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677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