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雨静司法确认--68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雨静,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特68号申请人:林雨静,女,1987年5月23日生,北京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开元上城1号楼A809。法定代表人:马士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新,男,1984年10月25日生,住山东省费县梁邱镇甘田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4********。本院于2017年7月18号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林雨静与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7月13日经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同意解除于2014年4月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S018474),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到房管机关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本协议身份签字(盖章)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到郯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3.本调解协议是各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容真实无误,是各方达成的最终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雨静与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经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瑞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