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大同镇联谊家政服务中心与王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大同镇联谊家政服务中心,王国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153号原告:建德市大同镇联谊家政服务中心。诉讼代表人:翁昌明。被告:王国红。原告建德市大同镇联谊家政服务中心与被告王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大同镇联谊家政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大同镇联谊家政服务中心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