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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王华勇、弋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王华勇,弋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74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华勇,男,1982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弋二红,女,1982年1月25日生。买受人:邢丹丹,女,1988年4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东与被执行人王华勇、弋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8时至2017年7月7日8时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华勇名下位于开封市海马公馆15号楼1单元6层01户房产一处,购房合同编号为0065536。2017年7月7日8时,买受人邢丹丹以138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华勇名下位于开封市海马公馆15号楼1单元6层01户房产一处(购房合同编号为0065536)的查封。二、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华勇名下位于开封市海马公馆15号楼1单元6层01户房产一处(购房合同编号为0065536)归买受人邢丹丹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邢丹丹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邢丹丹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