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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剑、王本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剑,王本贵,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周剑,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车务段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本贵,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娜,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宁阳县水利局职工,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剑与被执行人王本贵、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4750.00元,已执行到位428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化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