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曲雷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曲雷雷,崔桂花,曲汉民,杨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311-9。代表人姜伟,行长。被执行人:曲雷雷,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崔桂花,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曲汉民,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翠蓉,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曲雷雷、崔桂花、曲汉民、杨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抵押物用以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曲雷雷、崔桂花、曲汉民、杨翠蓉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曲汉民所有的鲁E×××××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杨翠蓉、曲汉民名下的位于东营市玉山路38号无-23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内,禁止转让、过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曲雷雷、崔桂花、曲汉民、杨翠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