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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爱丽与被执行人谢潮、介变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爱丽,谢潮,介变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邓爱丽,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潮,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介变样,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爱丽与被执行人谢潮、介变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谢潮、介变样下落不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