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2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建支、苏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支,苏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支,男,1998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施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毅,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施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辩护人徐荣华,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支、苏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支、被告人苏毅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杨建支邀约被告人苏毅到施甸县由旺镇木榔村委会王家大院内盗窃了四扇雕花木门和五块雕花木板,后将盗窃的四扇雕花木门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施甸县甸阳镇沙坝社区观音寺组的李某,被告人苏毅将五块雕花木板扔弃在施甸县甸阳镇乌邑村委会的乡村道路边,经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720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杨建支邀约被告人苏毅到施甸县大竹蓬村委会大竹蓬三组杨某家入户实施盗窃,苏毅负责放哨,杨建支负责实施盗窃,被告人杨建支在盗窃过程中,被主人杨某当场抓住,被告人苏毅逃离现场,后被施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建支、苏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坦白认罪,且被告人苏毅具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建支一年以上二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毅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徐荣华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毅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毅具有立功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建支、苏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锯子1把、铁棒1根、挂锁1把,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李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支、苏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苏毅举报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其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苏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三、扣押的锯子1把、铁棒1根、挂锁1把作为证据予以封存;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仁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