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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飞娥、吕再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飞娥,吕再晓,任孟贞,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784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吕飞娥,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再晓,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任孟贞,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6494888。法定代表人任孟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飞娥与被执行人吕再晓、任孟贞、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任孟贞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任孟贞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