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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席攀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57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席攀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3.03.06 文化程度 本科 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2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5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丛林、姜梦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青检刑诉〔2017〕2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4月29日1时42分许,被告人席攀饮酒后驾驶牌照为陕AXXXXX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武侯区沿望江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望江路九眼桥桥下隧道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席攀血液乙醇浓度为97.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吴兆前,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 (辩护) 意见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免除被告人席攀的刑事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席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97.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席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席攀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席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任 燕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