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祖发与阮香、阮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祖发,阮香,阮开华,阮开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594号原告:朱祖发,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阮香,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阮开华,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阮开勇,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祖发诉被告阮香、阮开华、阮开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祖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祖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未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祖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朱祖发承担。审判员 田应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