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4066李建成与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成,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406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成,男,汉族,1960年6月4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李建亚,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建成与被执行人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建成89670.5元,返还被执行人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17958.2元。案件受理费97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53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530元,被执行人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返还给被执行人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的款项中直接扣减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李建成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理由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已将申请执行款项汇至本院账户,原审理案件承办人已将上述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汇入本院账户赔偿款107628.7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转付被执行人江苏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一联物流泰州有限公司)15958.2元,于2016年12月26日转付申请执行人李建成91670.5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据以强制执行的情形消失,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