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玉兰、苏华等与张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兰,苏华,苏通峰,苏通林,张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355号原告:赵玉兰。原告:苏华。原告:苏通峰。原告:苏通林。被告:张小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街口商贸城A区008、009室。负责人:许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兰、苏华、苏通峰、苏通林与被告张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兰、苏华、苏通峰、苏通林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兰、苏华、苏通峰、苏通林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兰、苏华、苏通峰、苏通林撤回对被告张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免交。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