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从山、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从山,李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42号申请执行人:刘从山,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李玲玲,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从山与被执行人李玲玲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李玲玲银行存款1012.61元,查封了李玲玲名下位于太和县晶宫国际城房产一套,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371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