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蔡珍芳与夏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珍芳,夏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630号原告:蔡珍芳,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夏川,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江妙福,浙江祥铨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328、330、332号1-2楼,负责人:尤卫华,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1043550Y。原告蔡珍芳与被告夏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蔡珍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珍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博健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