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强,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被执行人:王霞,女。关于王永强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102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827执恢60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确定:一、由被执行人王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永强借款利息11800元(当即兑现);二、申请执行人王永强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执行请求。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永强领款后同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永强与被执行人王霞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王霞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永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的债务即告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王霞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永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