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师某、魏某1等与魏某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魏某1,魏某2,魏某3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72号原告:师某,住甘肃省靖远县。原告:魏某1,住甘肃省靖远县原告:魏某2,住甘肃省靖远县。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师某,魏某1、魏某2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3,住甘肃省靖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被告魏某3之妻),住址同上。原告师某、魏某1、魏某2诉被告魏某3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魏某1、魏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魏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其保管的923460元返还三原告,其中返还原告师某107820元,返还原告魏某1390172.90元(539100元÷5人+600000元×16÷34),返还原告魏某2425467元(539100元÷5人+600000元×18÷34);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师某的丈夫魏贞原系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系魏贞的父亲。2014年7月15日,魏贞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原告委托被告解决魏贞工亡赔偿事宜,后经协商,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养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体运输费用)共计120万元。2014年7月19日,被告领取了工亡赔偿金120万元。2016年7月份,因家庭出现矛盾,原告向被告索要其保管的赔偿款,但被告却拒不给付,无奈,三原告只能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能判如所请。被告魏某3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儿子魏贞死亡后,两个孩子一直由我和老伴抚养,其中的艰难自不必说,如果不是我到处找人托关系,不可能有120万元的赔偿款,我儿子出事后,我们几个人去新疆,丧葬费、运尸费以及必要的花销花去了一部分,剩余的90万元,五个人平均分配,两个孩子的36万元由我们代为保管,原告的18万她拿走。另外我们和原告一起生活时原告的所有花费必须清算,要求原告对我们作出应有的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师某与死者魏贞的婚姻关系;证据(2)工亡事故赔偿协议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死者魏贞的工亡赔偿金为120万元;证据(3)收款条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被告收到工亡赔偿金120万元赔偿金是事实;证据(4)原告魏某1、魏某2的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二原告是死者魏贞的女儿。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魏贞工亡赔偿协议原件,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因双方均对对方所举证据无异议,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一般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原则上首先除去丧葬费等实际费用以及属于个人所有的抚(扶)养费部分,剩余的死亡赔偿金部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魏某1出生于2012年2月5日,其抚养费计算为16年×5272元/年÷2=42176元;原告魏某2出生于2014年4月4日,其抚养费计算为18年×5272元/年÷2=47448元;魏贞母亲樊某出生于1966年11月29日,魏贞父亲魏某3出生于1967年8月16日,双方育有子女3人,二人扶养费计算为:5272元/年×20年×2÷3人=70293.33元;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魏贞的运尸费、丧葬费及必要的花销共计183000元,剩余857082.67元,师某、魏某1、魏某2、魏某3、樊某每人应分得171416.53元。魏某3作为财产保管人,对于三原告的应得抚养费及赔偿金,应予返还。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某3返还原告魏某1抚养费及死亡赔偿金213592.53元,返还原告魏某2抚养费及死亡赔偿金218864.53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魏某3返还师某关于魏贞死亡赔偿金171416.53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3035元,原告负担3910元,被告负担9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荟苹代理审判员  武多智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