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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邳晓庚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邳晓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353号罪犯邳晓庚,男,199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邳晓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津刑终第20号刑事裁定,准予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邳晓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邳晓庚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邳晓庚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邳晓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邳晓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