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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善春诉吴贤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春,吴贤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945号原告:杨善春,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被告:吴贤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福申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善春诉被告吴贤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楷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