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善春诉吴贤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春,吴贤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945号原告:杨善春,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被告:吴贤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福申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善春诉被告吴贤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楷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