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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姜晓波与尹华彬、李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波,尹华彬,李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晓波,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尹华彬,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李茜,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姜晓波与尹华彬、李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尹华彬、李茜需支付申请人8521元并交付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放弃对费用8521元的执行。被执行的房屋需等待(2017)川068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生效后方能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渤超 微信公众号“”